仲裁员道德实践规则
(与Bigboss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023年7月1日第05/QD-BBI号决定一并发布)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法律保护和法治国家。
仲裁员有义务效忠祖国,根据越南宪法和法律,通过专业活动为保护法律和法治做出贡献。
第二条 当事人约定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的,应当尊重。
仲裁员必须尊重争议各方的自决权; 在不违反法律禁止和社会道德的情况下,确保当事人协议的最大自由意志。
第三条 独立、客观、公正、合法
- 1. 仲裁员必须根据法律和争议中的间接证据独立解决争议,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影响。
- 2. 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必须公正、客观,不得有偏袒或偏见; 或对任何一方表现出偏袒。
- 3. 仲裁员有义务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公正行事; 不积极引导当事人自选仲裁员; 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争议任何一方的任何礼物或好处。
- 4. 争议解决决定以证据为基础并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尊重和保护职业声誉和声誉
- 1. 仲裁员有责任尊重和维护职业声誉,不得做出损害荣誉、个人声誉或职业声誉的行为。
- 2. 遵守本仲裁道德规范的规定和Bigboss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心”)的规定。
- 3. 在实践中表现得文明礼貌; 健康的生活方式才能获得同事和客户的爱、尊重、信任和荣誉。
- 4. 积极参加培训课程,培养知识,以不断提高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质量,以便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与客户的关系
第五条 专业职责。
- 1. 仲裁员仅在有足够时间的情况下才接受解决争议。 仲裁员在接受委托人选择或中心指定的仲裁员时,必须尽职尽责,并尽力按照中心的仲裁程序迅速解决。
- 2. 仲裁员必须仔细研究争议中的事实和论点,以便充分理解并做出合法的决定。
- 3. 仲裁员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仲裁员必须拒绝解决争议:
- • 是一名律师,已经或正在与至少一方当事人就其负责解决的纠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 • 是至少一方的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孩子、兄弟、姐妹或他或她负责解决的争议各方的法定代表人;
- • 是为他或她负责解决的至少一项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孩子、兄弟、姐妹或兄弟;
- 4. 仲裁庭仲裁员必须保证全程出席工作会议、核实事实、收集证据和会议,公平、高效地开展仲裁活动,并负责解释,为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和义务创造条件。 仲裁员需要为当事人相互询问、争辩创造条件; 避免仲裁员亲自审查或直接与当事人争论的情况。
- 5. 在诉讼过程中,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的律师或代表会面或私下沟通讨论与争议相关的问题; 必要时,该通知必须通过仲裁庭主席或中央秘书处向各方公开发布。
第六条 信息保密。
- 1. 仲裁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保密规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透露与争议有关的信息。
- 2. 仲裁员有义务对争议内容保密,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 3.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必须举行非公开的争议解决会议和会议。
第七条 仲裁员的报酬。
接受解决争议的仲裁员仅按照中心规定收取仲裁费用,不得与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的律师约定报酬或额外费用。
第三章:与工人、中心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关系
第八条 保护仲裁员的荣誉和名誉。
仲裁员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仲裁员的荣誉和名誉,并保护其个人的荣誉和名誉; 保持内部团结,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坚强、值得社会尊重和信任的仲裁员队伍。
第九条 尊重同事,与同事合作。
- 1. 仲裁员必须对同事抱有尊重和支持的态度。 同事们的建设性批评是在正确的地点、正确的时间、本着建设性的精神坦诚地提出的。
- 2. 有合作意识,在实践和生活中帮助同事; 发现同事有不当行为,影响职业声誉的,及时提出批评。
第十条 与中心的关系
- 1. 仲裁员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中心的荣誉和声誉; 严格遵守中心章程、决议、决定、规章及内部规定。
- 2. 全面、及时履行中心的财务义务(出资、参股、年度生活费……)。
- 3. 参与中心发起和分配的其他活动和任务。
- 4. 具有学习精神,举止文明,对同事或其他专业组织礼貌谦虚。
第十一条 仲裁员不得对其同事和中心做出的行为
- 1. 侮辱或损害同事和中心的声誉。
- 2. 向同事施压、威胁或实施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以便在执业中为自己谋取利益。
- 3. 与有能力施加压力的个人和组织或有争议解决要求的个人和组织(客户)合作必须选择自己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二条 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关系
仲裁员以礼貌和尊重的态度与其他国家机构、个人和组织合作,遵守法律。
第四章 检查、监督、建议和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仲裁执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中心执行委员会、竞评表彰委员会和仲裁员负责监督中心《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的表彰和处理。
- 1. 对执行仲裁道德规范的模范仲裁员,按照中心的表彰、表彰和纪律规定给予奖励。
- 2. 不遵守《仲裁道德规范》的仲裁员,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根据中心章程给予批评、谴责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实施细则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本规则可以根据全体中央仲裁员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须经全体中央仲裁员同意。
第十六条 履行条款
本规则已于2023年7月1日经中心全体仲裁员批准,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美国中心总统 (签) 麦田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