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Bigboss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 在Bigboss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BIGBOSS INTERNATIONAL”)解决的争议案件。
- 在各方同意由BIGBOSS INTERNATIONAL解决争议,或按照BIGBOSS INTERNATIONAL仲裁程序规则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各方视为同意将争议的管辖权交由BIGBOSS INTERNATIONAL并适用本规则。
- 本规则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开启的涉及仲裁程序的争议,但各方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 词汇解释
- “BIGBOSS INTERNATIONAL”指Trung Tâm Trọng Tài Thương Mại Quốc Tế Bigboss。
- “仲裁委员会”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仲裁委员会,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 “涉外争议”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被确定为具有涉外性质的争议。
- “仲裁员名单”指BIGBOSS INTERNATIONAL的仲裁员名单。
- “原告”包括一个或多个原告。
- “被告”包括一个或多个被告。
第三条 BIGBOSS INTERNATIONAL的争议解决权限
BIGBOSS INTERNATIONAL解决以下类型的争议:
- 商业活动引起的各方之间的争议。
- 至少一方从事商业活动的各方之间的争议。
- 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的各方之间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 适用于争议解决的法律
- 对于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适用越南法律来解决争议。
- 对于涉及涉外因素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各方协议适用法律;如果各方没有关于适用法律的协议,则仲裁委员会应决定适用其认为最适宜的法律。
- 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适当的惯例来解决争议。
- 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争议时必须考虑合同条款(如果有的话)。
第五条 仲裁地点
- 仲裁地点由各方协议确定。如果各方没有协议,仲裁委员会决定适宜的仲裁地点。
-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进行会议。
第六条 仲裁语言
- 对于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越南语。
- 对于涉及涉外因素的争议案件,或至少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由各方协议确定。如果各方没有协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使用的仲裁语言,应考虑涉及因素,包括合同语言。
- 如果文件不是以仲裁语言编写的,仲裁委员会或者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前的情况下,BIGBOSS INTERNATIONAL可以要求一方或多方提供翻译。
第七条 来自多个合同的争议
起诉要求或与多个合同有关的要求可以合并在一份起诉状中,以在一个争议案件中解决,即使这些要求是基于一个或多个仲裁协议。权力决定权属于BIGBOSS INTERNATIONAL。
第八条 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
- 各方可以协议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决定权属于BIGBOSS INTERNATIONAL。
-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被合并的争议应合并到先前开始的具有仲裁程序的争议中。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仲裁员数量
- 争议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由一名独立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解决,根据各方协议确定。
- 如果各方没有关于解决争议的协议,该争议将由仲裁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仲裁员解决;如果争议将由三名仲裁员解决。
第十条 开始仲裁程序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仲裁程序从BIGBOSS INTERNATIONAL收到原告根据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起诉状之日开始。
第十一条 通知、文件传送及期限计算
- 由一方向BIGBOSS INTERNATIONAL发出的通知、文件必须足够的份数,以便BIGBOSS INTERNATIONAL向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每一名成员发送一份,案件中其他一方一份,并在BIGBOSS INTERNATIONAL保存一份。
- 由BIGBOSS INTERNATIONAL发送给各方或各方代表的通知、文件应根据各方提供的地址进行,可以通过直接递送、保险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任何确认送达的方式发送。
- 由BIGBOSS INTERNATIONAL发送给各方的通知、文件视为已在各方或各方代表收到的日期收到,或者如果通知、文件按照本条款第2款规定进行适当发送,则视为已经收到。
-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从通知、文件按照本条款第3款规定被视为已收到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次日不是各接收地的国家、地区规定的工作日,则此期限将从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不是各接收地的国家、地区规定的工作日,则此期限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
第十二条 参与仲裁程序
- 各方可以直接参与或合法授权代表参与仲裁程序。
- 仲裁委员会或者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前的情况下,BIGBOSS INTERNATIONAL有权要求各方提供证据证明参与仲裁程序代表的权威。
- 当一方参与仲裁程序的个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仲裁程序将根据本规则第29条第1.1款的规定进行,除非另有协议。
- 当一方参与仲裁程序的组织终止经营、破产、解散、合并、合并、分割或转型组织形式时,仲裁程序将根据本规则第29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除非另有协议。
第十三条 失去反对权利
在一方发现违反有关仲裁法律、本规则或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且未在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反对这些违反行为的情况下,将失去反对权利。对于没有规定反对期限的情况,反对行为必须最迟在仲裁委员会宣布开庭解决争议的会议之前提出,除非各方另有关于时限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起诉申请书
- 起诉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起诉申请书的填写日期,年、月、日;
-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地址;
- 证人的姓名、地址,如有;
- 争议案件的主要内容摘要;
- 起诉的基础;
- 争议案件的金额和原告的具体要求;
- 原告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或根据本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
- 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代理人的签名,如果原告是组织;个人原告的签名或代理人的签名,如果原告是个人。
- 起诉申请书必须附带仲裁协议,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正本或副本文件。
- 起诉申请书及其附带文件必须根据本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发送足够的份数。
第十五条 发送通知和起诉申请书
自收到起诉申请书之日起7天内,根据本规则第37条第1款的规定,随附相关文件和仲裁费,BIGBOSS INTERNATIONAL向被告发送通知、起诉申请书和相关文件,除非另有协议。
第十六条 自卫意见书
- 自收到BIGBOSS INTERNATIONAL的通知、起诉申请书和相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被告必须向BIGBOSS INTERNATIONAL提交自卫意见书,除非另有协议规定其他期限。
- 自卫意见书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填写自卫意见书的日期;
- 被告的姓名和地址;
- 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的话;
- 自卫的事实和证据;
- 被告选定或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按照本规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 法定代表人或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如果被告是组织的话; 个人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如果被告是个人的话。
- 附带自卫意见书必须附有仲裁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文件正本或副本。
- 自卫意见书及其附带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足够的份数。
- 根据被告的要求,自卫意见书的提交期限可以由BIGBOSS INTERNATIONAL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但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延长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送达BIGBOSS INTERNATIONAL。
- 自卫意见书及其附带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足够的份数。
- 如果被告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自卫意见书,仲裁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被告的反诉
- 被告有权向原告提起与争议有关的反诉。反诉应基于仲裁协议,即原告已根据该协议对被告提起诉讼。反诉必须以独立的、与自卫意见书无关的文件形式提交。反诉必须在提交自卫意见书的同时提交给BIGBOSS INTERNATIONAL。
- 反诉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填写反诉的日期;
-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地址;
- 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的话;
- 反诉的事实和证据;
- 反诉的事实和证据;
- 反诉的事实和证据;
- 法定代表人或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如果被告是组织的话; 个人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如果被告是个人的话。
- 反诉及其附带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足够的份数。
- 除非另有协议规定其他期限,自收到反诉申请之日起7天内,BIGBOSS INTERNATIONAL按照本规则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向原告发送通知、反诉申请和相关文件。
- 除非另有协议规定其他期限,自收到BIGBOSS INTERNATIONAL的通知、反诉申请和相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原告必须向BIGBOSS INTERNATIONAL提交关于反诉的自卫意见书。自卫意见书及其附带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足够的份数。
- 根据原告的要求,关于反诉的自卫意见书的提交期限可以由BIGBOSS INTERNATIONAL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但不得超过本条第5款规定的期限。延长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本条第5款规定的期限内送达BIGBOSS INTERNATIONAL。
- 被告的反诉由仲裁庭解决,仲裁庭解决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反诉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组建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原告必须选择或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涉及多名原告的争议中,各原告必须达成一致,选择一名仲裁员并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或一致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被选择为仲裁员的人员不在仲裁员名单中,原告必须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该仲裁员的联系信息。
原告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仲裁员时,在收到该要求后的7天内,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必须决定指定一名仲裁员给原告。
-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自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及BIGBOSS INTERNATIONAL寄发的相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被告必须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被告选择或要求指定的仲裁员姓名。在涉及多名被告的争议中,各被告必须达成一致,选择一名仲裁员并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或一致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被选择为仲裁员的人员不在仲裁员名单中,被告必须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该仲裁员的联系信息。
如果被告既不选择仲裁员,也不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仲裁员,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7天内,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必须决定指定一名仲裁员给被告。
在收到要求后的7天内,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必须决定指定一名仲裁员给被告。
- 主席为仲裁庭选举
-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自被告的仲裁员收到选择或指定为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被选择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必须选举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主席,并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
- 在根据3.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5天内,如果BIGBOSS INTERNATIONAL未收到有关选举仲裁庭主席的通知或无法执行有关选举仲裁庭主席的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必须指定仲裁庭主席。
- 在依据本条第1、2和3款以及本规则第19条的规定指定仲裁员时,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应根据双方的协议和本规则考虑仲裁员的必要标准,同时考虑该仲裁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有效解决争议。
- 自根据本条和本规则第19条的规定组建仲裁庭之日起5天内,BIGBOSS INTERNATIONAL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有关仲裁庭的组建。
第十九条 成立仅一名仲裁员的仲裁庭
- 如果各方同意由仅一名仲裁员解决争议,在收到通知、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文件后的30天内,各方必须一致选择仅一名仲裁员或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仅一名仲裁员,并在此期限内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如果被选择为仲裁员的人员不在仲裁员名单中,各方必须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该仲裁员的联系信息。
- 如果各方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仅一名仲裁员,在收到此要求后的7天内,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必须决定为各方指定仅一名仲裁员。
- 如果BIGBOSS INTERNATIONAL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各方有关选择仅一名仲裁员或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指定仅一名仲裁员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7天内,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必须决定指定仅一名仲裁员。
第二十条 撤回起诉状,修改、补充起诉状;撤回再起诉状,修改、补充再起诉状,自述书的权利
-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各方有权撤回起诉状、修改、补充起诉状,撤回再起诉状、修改、补充再起诉状,自述书。
- 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可以在解决争议的会议结束之前对起诉状、再起诉状和自述书进行修改、补充。仲裁庭有权不接受这些修改、补充,如果发现这些修改、补充是为了阻碍、延迟仲裁裁决的,或者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关于仲裁员的一般规定
- 在收到被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的通知后,以及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被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及时通知BIGBOSS INTERNATIONAL,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的怀疑的事宜,以供BIGBOSS INTERNATIONAL通知各方。
- 仲裁员不得行为类似于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
- 被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担任仲裁员:
- 是任何一方的亲属或代表。
- 在争议中有相关利益。
- 在该争议正在BIGBOSS INTERNATIONAL进行解决时,曾作为调解员、代表、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除非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
- 明显地表明仲裁员不公正、不独立或不客观。
- 不满足各方已达成的具体标准。
- 不满足适用的仲裁法律标准。
- 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私下会面或联系;任何一方不得与仲裁员私下会面或联系,以交换与争议有关的问题。
- 在各方就仲裁员的具体标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员应被视为满足这些标准,除非在收到关于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的15天内,一方提出更换仲裁员的请求,理由是所选定的仲裁员不满足各方已同意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更换仲裁员的事宜将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 在收到被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的通知后,仲裁员如果自行认为在专业能力、时间、身体健康等方面不足以保证高效解决争议,应拒绝承担解决争议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更换仲裁员
- 在仲裁员属于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之一时,仲裁员必须拒绝解决争议,各方有权要求更换仲裁员。
- 仲裁员拒绝解决争议的通知,各方要求更换仲裁员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BIGBOSS INTERNATIONAL。
- 在仲裁委员会未成立的情况下,由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决定更换仲裁员。
在仲裁委员会已成立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决定更换仲裁员。如果仲裁委员会的其余成员未能决定,或者如果仲裁员或仲裁员只剩一个拒绝解决争议,由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决定更换仲裁员。
- 在仲裁委员会的其余成员或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决定更换仲裁员时,所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未被更换的各方不得重新选定曾被更换的仲裁员,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不得重新指定曾被更换的仲裁员。
在仲裁委员会的其余成员或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决定不更换仲裁员的情况下,该仲裁员应继续解决争议。
- 关于更换仲裁员的决定由BIGBOSS INTERNATIONAL主席或仲裁委员会的其余成员作出,可能不附带理由。此决定为终局决定。
- BIGBOSS INTERNATIONAL或仲裁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可根据更换仲裁员引发的费用规定,决定由一方或多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 在仲裁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无法继续参与解决争议,或被更换的情况下,选择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程序应遵循本规则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
- 在更换仲裁员后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审议之前仲裁委员会的解决争议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并征求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考虑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 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有关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即使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存在异议,甚至在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被质疑的情况下。
- 在审议争议的具体内容之前,仲裁委员会必须审查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协议是否可执行,以及审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范围,即使没有任何一方就这些问题提出异议。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存在、有效且可执行,那么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处理争议。
在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作出终止争议处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就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单独作出决定,即使对仲裁委员会的存在或效力存在异议,或者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可执行性存在异议。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存在、有效且可执行,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处理争议。
在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作出终止争议处理的决定。
- 仲裁委员会可以就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单独作出决定,即使对仲裁委员会的存在或效力存在异议,或者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可执行性存在异议。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存在、有效且可执行,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处理争议。
- 仲裁委员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会削弱仲裁协议的效力。
-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仲裁委员会超出了其管辖权范围,各方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必须考虑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事实调查权限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仲裁委员会有权以适当方式与一方会面或交流,有对方在场,以阐明相关文件。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或根据一方或多方的要求,以有关各方在场或在通知各方后的情况下,从第三人了解事件的情况,以便调查事实。
第二十五条 证据的提供和收集
- 各方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以证明与争议内容相关的事实。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各方提供证据。
- 在一方或多方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证人提供与解决争议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 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或在一方或多方的要求下,要求进行鉴定、财产评估,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鉴定、评估费用由请求鉴定、评估的一方支付或由仲裁委员会分摊。
- 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或在一方或多方的要求下,征求专家意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各方向专家提供相关信息,或允许专家查阅与争议相关的文件、货物或财产。
专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后,仲裁委员会将报告副本发送给各方,并要求各方以书面形式就该报告提出意见。
专家费用由请求征询意见的一方承担或由仲裁委员会分摊,并须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专家费用未足额支付,仲裁委员会将根据现有档案解决争议。
- 在仲裁委员会或一方或多方已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但仍无法收集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传唤证人的权限
- 在一方或多方的要求下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证人出席解决争议的会议。传唤证人的费用由要求传唤证人的一方承担或由仲裁委员会分摊。
- 如果证人已经合法被仲裁委员会传唤但未能出席会议,且没有正当理由,而这种缺席妨碍了争议解决,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决定传唤证人到解决争议的会议。
- 在证人已经合法被传唤但未能出席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延迟会议解决或继续进行会议解决,基于现有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临时紧急措施的权限
- 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一方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 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决定,针对争议各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临时紧急措施:
- 禁止改变有争议财产的现状;
- 禁止或要求争议一方采取特定行为,以防止对仲裁诉讼进程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 扣押有争议财产;
- 要求保管、保全、出售或裁定争议一方的任何财产;
- 暂时要求支付款项;
- 禁止转移有争议财产的权利。
- 若一方已经要求法院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临时紧急措施,随后再要求仲裁委员会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拒绝。要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一方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其要求。
- 要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暂不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或放弃仲裁诉讼。
- 提出临时紧急措施请求的申请书必须明确所要求的临时紧急措施、具体要求,并同时陈述为何需要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 依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一方必须履行相应的财务担保,以弥补因错误实施临时紧急措施而可能造成的损害。财务担保可以通过将一笔款项、贵重金属、宝石或有价证券存入仲裁委员会决定的封存银行账户来实现。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要求履行仲裁委员会决定的财务担保后制定实施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
- 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一方对其请求负责。如果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一方提出了错误请求并因此对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则必须进行赔偿。
- 如果不接受一方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申请方。
- 根据一方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有权在仲裁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考虑修改、补充、撤销已经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撤销已经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
- 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一方请求撤销;
- 应执行临时紧急措施决定的一方已经提供财产或由他人执行担保义务,针对要求执行方的要求;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担保的一方的义务已经终止。
- 本条第八款规定的顺序、程序和适用、修改、补充、撤销临时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谈判与调解
- 仲裁委员会成立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争议的,各方均有权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中止争议解决的决定。
- 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结束的,必须起草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署,并由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签署。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将作出确认当事人同意的决定。 确认当事人同意的决定一般具有约束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中止争端解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争议解决:
- 原告和被告均为已故个人,其权利和义务不被继承。
- 原告和被诉人是停止营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分立或改变组织形式的机构或组织,以及该机构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未继承的。
- 原告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撤回诉讼请求或者视为撤回诉讼请求,但被告有新的诉讼请求的除外。
- 经当事人同意终止争议解决。
-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作出中止争议解决的决定。
- 在仲裁庭缺席的情况下,BIGBOSS INTERNATIONAL 主席可以发布暂停解决争议的决定。 仲裁庭成立后,仲裁庭可作出中止争议解决的决定。
第三十条 争端解决会议
- 争议解决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另有协议。
- 第一次召开争议解决会议的通知书必须在开会前最迟十五天发送给各方,除非另有协议。若会议被推迟,仲裁庭将决定下一次会议的日期和通知书发送期限,除非另有协议。
除非另有协议,争议解决会议不公开进行。仲裁庭有权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果发现有一方违反此规定。
- 各方有权邀请作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出席争议解决会议,并必须在开会前通知仲裁庭有关出席人员的名单和诉讼地位。
在必要情况下或一方或各方合理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邀请鉴定专家、资产估值专家或其他专家根据本规则第25条的规定参加争议解决会议。
- 仲裁庭可以通过适当的线上方式进行争议解决会议,如果各方选择此方式。
- 在争议解决会议上,如果发现各方已无相关文件、证据可提供,或争议案件已无需进一步澄清,仲裁庭将宣布该次会议为最后会议。仲裁庭没有义务在最后会议结束后考虑任何补充材料或证据,除非各方另有协议。
第三十一条 推迟争端解决会议
- 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或各方可以要求仲裁庭延期解决争议的会议。延期解决争议会议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上证据,并在最迟于开会前07天发送给BIGBOSS INTERNATIONAL。请求延期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有的话)。
仲裁庭将审议并决定是否接受延期请求,并通知各方。
- 在存在客观障碍或出现新情况需要澄清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推迟解决争议的会议,并及时通知各方。
- 延期会议的期限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
- 在已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原告未有正当理由缺席或离开会议而未获得仲裁庭批准,则视为撤回起诉书。在此情况下,仅在被告提出要求或重新起诉的情况下,仲裁庭才会继续处理争议。
- 在已合法传唤的情况下,被告未有正当理由缺席或离开会议而未获得仲裁庭批准,则仲裁庭将基于案卷中的文件和证据继续处理争议。
- 在重新起诉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已合法传唤的情况下未有正当理由缺席或离开会议而未获得仲裁庭批准,则视为撤回重新起诉。在此情况下,仅在原告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仲裁庭才会继续处理重新起诉。
- 在各方的请求下,仲裁庭可以基于案卷中的文件和证据而无需各方的出席来处理争议。
- 仲裁庭可以在一方请求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解决争议的会议。
第三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原则和仲裁裁决
在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和仲裁庭决定根据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如果未能达成多数,仲裁裁决和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庭主席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仲裁裁决发布日期、年月日和地点;
-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地址;
- 仲裁员的姓名或唯一仲裁员;
- 仲裁程序的摘要;
- 原告的起诉和争议问题摘要;自卫陈述摘要;再审请示的摘要和争议问题;
- 仲裁庭关于争议解决权限的判断;
- 仲裁庭关于争议事项的判断;
- 裁决发布的依据;
- 解决争议的结果;
- 裁决执行期限;
- 分摊仲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 仲裁员的签名或唯一仲裁员的签名。
- 仲裁裁决在最后一次会议结束之日起30天内发布。
- 当仲裁员未在裁决书上签字时,此事项必须在裁决书中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 仲裁裁决具有共同约束力,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仲裁裁决在发布后立即送交给每位原告和被告各一份正本。各方有权要求BIGBOSS INTERNATIONAL提供裁决书的副本,并按照BIGBOSS INTERNATIONAL的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仲裁裁决的修改、解释和补充
- 除非另有关于时限的协议,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30天内,各方可以要求仲裁庭纠正裁决中的拼写、错误数字或计算错误等,前提是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仲裁庭会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后的30天内发布修正决定,前提是该要求被通知给对方。
- 在从发布仲裁裁决之日起的30天内,仲裁庭可以主动制定修正决定,以更正本条款第1款规定的错误。
- 除非另有关于时限的协议,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30天内,各方可以要求仲裁庭解释仲裁裁决中不明确的条款,前提是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仲裁庭会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后的30天内发布解释决定,前提是该要求被通知给对方。
- 除非另有关于时限的协议,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仲裁庭就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但未在仲裁裁决中记载的要求进行补充裁决,前提是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仲裁庭会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后的30天内发布补充裁决,前提是该要求被通知给对方。
- 在客观障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延长修正、解释仲裁裁决或制定补充裁决的期限。关于延期的通知必须发送给各方。
- 修正决定、解释决定或补充裁决是仲裁裁决的一部分,必须在发布后立即发送给各方。
- 修正、解释仲裁裁决或制定补充裁决的实施遵循本规则第34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
- 仲裁人解决争议所需的报酬费用;
- 与BIGBOSS INTERNATIONAL解决争议相关的行政费用;
- 鉴定、评估资产的费用,咨询专家意见的费用,证人旅行费用等;
- 仲裁庭成员和书记员的差旅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在BIGBOSS INTERNATIONAL总部以外地点举行解决争议会议所需的会议室租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各方的选择而确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费用的缴纳
- 在提交起诉书、补充起诉书时,原告必须按照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仲裁费用全额缴纳。这些费用按照BIGBOSS INTERNATIONAL在起诉书提交时有效的仲裁费率表规定的争议价值计算。如果起诉书或补充起诉书中没有指明争议价值,由BIGBOSS INTERNATIONAL决定具体费用。如果原告在BIGBOSS INTERNATIONAL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足够的仲裁费用,将被视为撤回起诉书或补充起诉书,原告不失去重新提交起诉书或补充起诉书的权利。
- 在提交再审起诉书、再审起诉书补充时,被告必须按照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仲裁费用全额缴纳。如果被告在BIGBOSS INTERNATIONAL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足够的仲裁费用,将被视为撤回再审起诉书、再审起诉书补充。
- 本规则第36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所列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或由仲裁庭分配。如果提出申请方或分配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足够的预付款,仲裁庭将暂停争议解决程序。一方可以根据BIGBOSS INTERNATIONAL的要求代为支付,以便继续诉讼程序。
- 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费用必须在收到BIGBOSS INTERNATIONAL通知后的15天内缴足;本规则第36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所规定的费用必须在收到BIGBOSS INTERNATIONAL通知后的10天内付清。
- 在有义务缴纳费用的一方的要求下,仲裁庭可以延长缴费期限。
- 如果在各方已缴足本规则规定的费用后,出现合理的额外费用,提出申请方或分配方有义务在收到BIGBOSS INTERNATIONAL通知后的7天内支付额外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仲裁费用及相关费用的确定
- 仲裁庭决定将仲裁费用分摊给各方,并必须在仲裁裁决中予以记录,除非各方另有协议。
- 在根据本规则第28条第2款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各方均分担50%的仲裁费用,除非各方另有协议。
- 仲裁庭有权决定一方必须承担另一方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程序的简化
- 如果各方同意适用简化程序,纠纷案件可以根据简化程序解决。
-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执行简化程序时适用以下规定:
- 仲裁庭根据简化程序解决争议,由唯一的仲裁员组成。
- 如果在前一诉讼过程中已按照常规程序设立了仲裁庭,那么根据简化程序解决争议的仲裁庭即为已设立的仲裁庭。
- 仲裁庭或BIGBOSS INTERNATIONAL,在仲裁庭未设立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本规则中规定的任何程序。
- 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文件和证据进行解决争议的会议,无需各方出席,除非一方有异议。仲裁庭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解决争议的会议,除非一方有异议。
- 当各方同意根据简化程序解决纠纷时,即使仲裁协议的内容与简化程序的条件相矛盾,简化程序仍适用。
第四十条 一般条款
- BIGBOSS INTERNATIONAL 不会自行解决争议。争议解决由仲裁庭进行。
- 对于未在本规则中规定的事项,BIGBOSS INTERNATIONAL 和仲裁庭有权根据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努力以公平有效的方式解决争议。
- BIGBOSS INTERNATIONAL 主席可以委托给一位 BIGBOSS INTERNATIONAL 副主席行使本规则规定的主席权限。
- BIGBOSS INTERNATIONAL 秘书有责任根据本规则在仲裁程序中执行工作,服从仲裁庭的命令,并遵循 BIGBOSS INTERNATIONAL 的规定。
- BIGBOSS INTERNATIONAL 可以授权给 BIGBOSS INTERNATIONAL 的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则中规定的 BIGBOSS INTERNATIONAL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