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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boss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规则”)适用于在BBIAC解决争议。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规则适用于涉及仲裁的争议解决。 越南语和英语是2017 BBIAC仲裁规则的官方语言。如果越南语和英语版本的规则与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则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本文以越南语和英语版本为准。

仲裁规则

第1条:适用范围

  1. 大老板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大老板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1.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间不适用或修改本规则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如果该规则不适用或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2条:开始调解进程

  1. 要求调解的一方必须向中心提交争议内容和诉求中心;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和《中心调解费用条例》的规定,预付调解费用。
  2. 中心自收到调解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通报调解请求的内容。收到调解请求的一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通知中心接受或拒绝调解。接受调解的,受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和《调解费用条例》的规定预支调解费用。
  3. 如果中心收到的答复不同意调解,或者如果上述15天期限届满,中心没有收到答复,则解释调解无法进行。
  4. 调解程序开始于中心收到接受书面调解的通知,并预付收到调解请求的一方的调解费用。任何接受调解必须以书面形式或书面等价形式,包括电报、电报、传真、数据信息和其他形式。
  5. 如果各方向中心提出调解请求,则调解程序从中心收到申请并预支调解费用之日起开始。

第3条:商业调解员人数

除非双方同意有两个或三名调解员,否则将有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4条:指定贸易调解员

  1. 贸易调解员的指定遵循以下原则:

(a) 如果有一个单一的商业调解员,各方应就该单一贸易调解员的姓名达成协议;

(b) 有两名商业调解员的,每一方指定一名商业调解员;

(c) 在有三名商业调解员的情况下,双方各指定一名贸易调解员。各方应就第三次贸易调解员的姓名达成协议。

(以下为一名或一名以上商业调解员,统称为贸易调解员)。

  1. 各方可以:

(a) 在供应中心调解员名单中指定商业调解员;或

(b) 请中心主席介绍贸易调解员;或

(c) 要求中心主席为自己指定贸易调解员。中心主任在收到各方商业调解员指定请求后15天内指定商业调解员。

(d) 指定商业调解员或要求中心主席介绍或指定商业调解员的期限为自本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的调解程序开始之日起15天。

第5条:向贸易调解员提交说明

  1. 贸易调解员一经指定,就要求各方就争议问题提出意见。双方必须同时向另一方提交此陈述。
  2. 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商业调解员可以要求一方或一方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提交说明书和补充依据,或任何认为调解所需的文件。

第6条:代表和帮助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派遣代表或协助自己。这些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和贸易调解员,其中明确说明这些人是调解过程中的代表或帮助者。

第7条:贸易调解员的作用

  1. 通过自己的努力,贸易调解员必须独立、公正和客观地采取行动,帮助各方实现争端的调解;
  2. 贸易调解员应根据各方协议、商业惯例、双方之间的商业惯例、与争议有关的背景,作为调解的基础;
  3. 商业调解员可以按照其认为符合争议的性质、内容以及各方的意愿进行调解过程。
  4. 商业调解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间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提出,也不一定附有理由。

第八条:行政协助

应各方和贸易调解员的要求,中心为调解进程提供便利,行政协助,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向商业调解员和各方派遣协助。

第9条:贸易调解员与各方之间的交易和交换

  1. 贸易调解员可以直接与各方或各方会面,也可以以任何形式与他们进行交易和交流。
  2. 除非双方就与商业调解员会面地点达成协议外,会议地点的组织应由商业调解员决定,并考虑到调解过程的情况。
  3.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否则所有交易和交易都将以越南语进行。商业调解员,一方或各方可以要求中心提供自己的翻译费,翻译费用由要求翻译的一方支付或由贸易调解员分配。

第十条:提供信息

  1. 商业调解员与各方之间的所有书面交流,商业调解员从一方收到的所有其他信息,贸易调解员必须发送(如果上述内容是书面的)或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有机会提出他们的意见, 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2. 如果一方向贸易调解员提供某种信息,要求这些信息保密,则贸易调解员不得将这些信息披露给另一方。
  3. 本条第1款所述的文件和信息必须由贸易调解员发送(如果是书面文件)或通知中心。

第十一条:各方与贸易调解员的合作

各方应与商业调解员合作,包括满足商业调解员提交陈述、相关文件和出席会议的要求以及商业调解员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各方关于解决争端的建议

各方可主动或应商业调解员的建议,向商调解员提出争议解决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调解结果

  1. 当调解结果达成一成后,双方就调解结果作书面说明。调解结果的书面文件有各方和商业调解员的签名。
  2. 根据民法的规定,调解结果的文件对当事人有效,并依照民事诉讼法予以承认。

第14条:保密

与调解案件有关的信息必须保密,除非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或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终止调解程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1. a) 当各方达成调解结果时;
  2. b) 当商业调解员认为调解员试图支持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
  3. c) 当一方或各方向贸易调解员提出终止调解请求时;
  4. d) 当指定期限届满或要求指定双方未指定或不要求中心主席指定贸易调解员时;

(1)在商业调解员要求提交的陈述和相关文件到期时;根据中心要求支付调解费用的到期;

  1. e) 当一方或当事人根据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将争议作为调解程序的对象向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
  1. 当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终止调解程序的情况时,中心向各方和贸易调解员发出关于终止调解的正式书面通知。

第16条:仲裁或法院诉讼

  1.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承诺不进行任何仲裁诉讼活动或法院对调解过程中的争议进行任何诉讼活动。
  2.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当事人将争议作为调解程序的对象向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则调解将被视为终止。

第十七条调解费用

  1. 调解费用包括:

(a) 中心的行政费用;

(b) 商业调解员的报酬;

(c) 商业调解员的旅行、住宿和其他费用;

(d) 经双方同意,经贸易调解员要求,证人的费用;

(e) 经各方或贸易调解员要求,经各方同意,咨询专家意见的费用。

  1. 上述费用均分配给各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其他任何费用由一方要求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调解费用的缴纳程序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各方应预支本规则第17条第1款所述的费用。提交方式如下:
  1. a) 申请人要求调解必须预付调解费用的50%。
  2. b) 在接受调解时,接受调解请求的一方必须预付调解费用的50%。
  3. c) 如果各方向中心提出调解请求,则各方应支付调解费用的50%。
  1. 在调解过程中,中心可要求各方支付同等的额外款项,并说明支付这笔额外款项的原因。如果双方在收到中心通知后30天内未全额支付,则根据本规则第15条第5款的规定,调解程序终止。
  2. 调解程序终止后,中心将计算预付款中的费用,并将任何未支付的剩余费用退还给各方。

第十九条商业调解员在仲裁或法院诉讼中的责任

除非当事人书面批准外,商业调解员不得担任仲裁员,或作为仲裁或法院诉讼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证人或律师,而诉讼内容是其参与调解过程的对象。

第20条:承认仲裁或法院诉讼中的证据

当事人承诺,在仲裁或法院的诉讼中,不作为证据或证据,而与争议有关的诉讼内容是调解过程的对象:

  1. 录音、录像、照片、调解过程中接触的内容记录;
  2. 对方就解决争端提出的观点或建议;
  3. 另一方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接受;
  4. 贸易调解员提出的建议;
  5. 一方对商事调解员提出的争议解决建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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